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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 MIMIC-berserk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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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主題有 50 篇回覆

#41 layak

layak

    二等士官長

  • 前線步兵
  • 405 文章數
  • 國家 / 地區:中華民國(台灣)
  • 來自:地球股份無限公司
  • 隸屬於:BRT
  • layakday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12:20

我們說你贏不了...
是針對你po出來文章作分析...
當事人的言論...
跟你所做出的控訴...
有一定程度不符合...
它純粹是說會不會是那幾人...
而你們做澄清時~~~
他也沒說...一定是你們
他回答是針對你說他id打錯...
也有一定性的解釋或抱歉...
而你的問題是在一開始就把話說得太死
所以才會那麼多人說你的不是...

毀謗罪︰是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而該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體或可具體之事。

想必你是針對以上條文...
他前文說"大膽假設"
你後文"否認"
然後他在後文"有道歉"
且沒有繼續說一定是你們
所以你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基本上就已經不成立了....

還有最後一點....(雖然我不是管理員)
祕境是大眾言論的論壇
或閉Y些人文筆不好,或有些誤解
該尋求本人解釋...在要求道歉
有時只是純粹的誤解...並不是錯誤
一般人都會以大事化小事的心態道歉
但是不見的他一定有錯...不是道歉就一定是他錯啊...
這才是奇怪的文化...
所以樓主應該去MIMIC的論壇尋求解釋
而不是一開始就跑來祕境大聲撻伐...
所以樓主該稍微省思一下問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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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han0911

han0911

    下士

  • 訓練兵
  • 43 文章數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12:43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力
既然樓主怎麼有信心
何不直接提出告訴

且你姨丈是律師
這大可不用提出來說嘴了
網路虛虛實實..

至於整件事情如果只憑
那2張截圖我想不用進法院就直接駁回了
且還需負擔裁判費與其他的必要的訴訟費

小弟不才 對法律也不懂
一切都是請教我在當書記官的同學
  • 0

#43 ucc

ucc

    下士

  • 訓練兵
  • 28 文章數
  • 隸屬於:自由戰士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1:51

  目前看到最好笑的是這篇,請管理員不要刪除,我想知道最後笑話的結果是告不成又怎麼自圓其說 :roll: :roll: 教教我們 :-D


小弟不才 對法律不懂 一切都是請教我 幼稚園老師

本篇文章已被 ucc 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1:53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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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HERO|=ko

=|HERO|=ko

    代理下士

  • 徵召新兵
  • 16 文章數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2:41

為了個游戲打官司?

SX中的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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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Tiger20027

Tiger20027

    一等士官長

  • 步兵
  • 576 文章數
  • 隸屬於:BRT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2:50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在下認為civic822的真實姓名沒有被提出;且MIMIC-berserk456所發之回覆文中也並無以言語侮蔑civic822及=YOYO=團隊(以提出"假設"並非以"影射"方式)也並沒有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之情況,因此實在看不出何來毀謗及侮辱?且civic822及=YOYO=團隊的暱稱及網路團隊並非社會大眾所廣為熟知所以更不會牽涉到"影響社會評價"的認知問題。

以下補充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中之條例說明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篇文章已被 Tiger20027 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3:04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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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IC GHOST{TW}

#46 zshutyng

zshutyng

    二等士官長

  • 步兵
  • 432 文章數
  • 來自:Taipei
  • 隸屬於:M2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3:14

大家在這邊玩的很快樂喔 :-P

來者不善 善者不來! 
berserk 面對YOYO背後龐大的律師團 這下你插翅也難飛了!
一切都是命 你認了吧! :-{

金貓大您就錯囉!強大的律師團跟強大的粉絲團要真的槓起來,

鹿死誰手還不知道勒!我倒是覺得該保重的是YOYO........... :-{
  • 0

#47 facialpuff

facialpuff

    上等兵

  • 徵召新兵
  • 7 文章數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4:03

貼幾張圖給各位輕鬆一下
別整天打打殺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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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48 kuo

kuo

    特級上將

  • 創站元老
  • 25,396 文章數
  • 國家 / 地區:中華民國(台灣)
  • 來自:新竹,台灣(ROC)
  • 隸屬於:NW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08:02

我認為

這篇文章最大的意義
在於告訴大家:

1. 發言前請多三思
2. 請學習尊重別人
3. 心胸要放開一點
4. 你認為不重要的事, 別人可能很重視 (所以要學習尊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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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口愛啊 XD

#49 tonyjoan

tonyjoan

    少尉

  • 前線步兵
  • 1,733 文章數
  • 國家 / 地區:中華民國(台灣)
  • 來自:MIMIC-T-J...
  • 隸屬於:MIMIC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上午 11:31

我認為

這篇文章最大的意義
在於告訴大家:

1. 發言前請多三思
2. 請學習尊重別人
3. 心胸要放開一點
4. 你認為不重要的事, 別人可能很重視 (所以要學習尊重別人)



我想這篇是網路人需要參考的 !!
網絡十大禮儀 !!!
http://bfx.tw/module...showtopic=1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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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 MSI P35 Platinum 白金版
CPU: Q6600 正式盒裝G0版(非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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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RW: ASUS DW-1814BLT
Power: 藍海電源 80PLUS 系列 500W
LCD : ViewSonic 22" VX-2235m(DVI)
音效卡 : 創新 X-FI XtremeMusic原廠 版本
喇叭 : ViewSonic sp2104V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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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ucc

ucc

    下士

  • 訓練兵
  • 28 文章數
  • 隸屬於:自由戰士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下午 12:02

看來樓主是自己不給自己樓梯下了 :-D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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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gn

cgn

    軍士長

  • 精銳步兵
  • 781 文章數
  • 國家 / 地區:中華民國(台灣)
  • 來自:NEW TAIPEI
  • 隸屬於:自由戰士
  • casparkuo

發表於 2007 年 04 月 04 日 - 下午 01:28

我認為

這篇文章最大的意義
在於告訴大家:

1. 發言前請多三思
2. 請學習尊重別人
3. 心胸要放開一點
4. 你認為不重要的事, 別人可能很重視 (所以要學習尊重別人)

4. 你認為不重要的事, 別人可能很重視 (所以要學習尊重別人)
版大說的是!! :yes:
這一點我相信大家都有過~因為這樣被別人誤會或討厭
多站在別人的立場想一想~萬事和為貴

真的不行的話...請先到調停委員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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