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GAUPLOAD遭FBI強制關站! 驚爆執行長是知名音樂人
#1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1:13
自 2005 年開站的 Megaupload,以提供網路檔案分享空間為主,使用者可於註冊後自行上傳資料,並提供其他使用者下載;營運多年至今官方據稱現有超過 1.5 億用戶,每日超過 5 千萬的瀏覽人次,佔現今全球網路人口的 4%,現為全球第 13 大仁氣網站。根
據華爾街日報後續披露,目前已經有 7 名員工在紐西蘭當地被逮捕,包括其創辦人 Kim Dotcom。
可惜啊
#2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1:23
不過 Megaupload 支持者隨即反撲,駭客集團「Anonymous」將苗頭指向美國司法部,宣稱已癱瘓其網站。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向《CNNMoney》證實,司法部網站出問題,但原因不明。與「Anonymous」有關的推特帳戶,事先發出攻擊預告。
Anonymous 擅長透過所謂的「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 ) 來攻擊,用流量來灌爆網站。但該團體從未傳出涉及竊取資料或危安。
推特帳號 AnonOps 同時也預告癱瘓 universalmusic (環球音樂) 網站,台北時間 8:30 左右,該網站仍連不上。
環球音樂正在和 Megaupload 打官司,兩件事可能有關聯。RIAA (美國唱片業協會) 及 MPAA (美國電影協會)網站也癱瘓,AnonOps 也宣稱是他們的傑作。
很想罵髒話!!強烈支持駭客團體
本篇文章已被 DF JACK 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1:26 編輯過

#3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1:47
#4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2:07
這麼快就要抓犧牲品來開刀了是吧
因為MU是目前最好用又方便的免空
所以才會被當成頭號目標吧....
#5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2:17
#6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0 日 - 下午 02:33
#7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上午 11:01
【明報專訊】在本港註冊的全球著名檔案分享網站Megaupload,昨被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發起全球執法行動查封,指該網站涉嫌大量侵犯版權,強制關閉網站並落案起訴7人,包括曾在港居住的網站德籍創辦人施米茨(Kim Schmitz)、高層Mathias Ortmann。本港海關配合今次國際行動,昨日派出逾百人搜查港九多個目標地點,並凍結3億多港元的涉案資產。
新西蘭警方日前應FBI要求,於當地拘捕施米茨(又名 Kim Dotcom)和3名員工,包括與施米茨同樣曾居港的高層Mathias Ortmann,另3名涉案者在逃。另外,調查亦揭發美國歌壇天后Alicia Keys丈夫Swizz Beatz為該公司行政總裁(CEO)。
歌后Alicia Keys丈夫為CEO
美法庭下令查封18個與Megaupload有關的網址,在美國及另8國檢獲約值5000萬美元涉案資產。被捕者暫不准保釋,預料將在新西蘭或引渡到美國受審。
香港海關昨表示,2010年底留意到該網在港運作,並配合FBI調查超過一年。調查發現該公司伺服器位於美國,公司在港登記,部分銀行交易亦在港進行。涉案系統禁止香港IP進入其網絡,意圖增加執法難度。
海關昨派逾100人,包括版權及商標調查科、財富調查課、反互聯網盜版隊及電腦分析及應變小組,搜查本港四處地方包括酒店、寫字樓及住宅,並向多人包括公司董事查問,調查仍在進行中。
港百人配合全球搜查
本報記者昨根據該公司註冊處紀錄,發現該公司租用灣仔中國海外大廈一辦公室,現場為一間會計師事務所,其職員回應表示Megaupload曾租用該公司秘書服務,但數月前已終止租用。
檔案分享網 用戶達1.5億
Megaupload是全球知名檔案分享網站,有多達1.5億用戶註冊,更一度為全球最多人登入網站第13位,佔整個互聯網4%流量。網民於網站註冊後,可上載檔案與他人分享,檔案愈多人下載,上載者可獲現金獎賞,故吸引不少網民將未經授權的音樂及電影上載(運作見圖)。

不過,此項下載服務涉嫌侵權,過去5年令版權持有人損失達5億美元,美法庭更指被捕者涉及洗黑錢及勒索,若全部罪名成立,最高監禁可能達50年。
美國國會正審議反盜版草案,激起全球爭議,美國當局隨即高調查封Megaupload,黑客組織「匿名者」(Anonymous)昨襲擊美國司法部、美國電影協會、環球唱片等網站報復。
本篇文章已被 FX924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上午 11:04 編輯過
Believing that life is not easy or fair made it easier to deal with reality.
Time to get some change!
#9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上午 11:45
就像下在音樂一樣雖然違法但已經到了稀鬆平常的地步......
雖然很想罵XXX,但的確是鑽法律漏洞得我們有錯在先.....
P.S.最後流亡12集啥時會重播阿?補到11集WU就被關了.....
本篇文章已被 Johnny Lin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上午 11:47 編輯過

#11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1:27
日本首都很熱的片我下載到一半....................
怪不得出現那張圖...
本篇文章已被 地鼠先生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2:23 編輯過
#12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1:46
#13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1:47
我才正想XXX
網路資源其實根本全都已經侵權了 ((除非作者不在意~或是作者設為免費軟體
知法犯法的人也很多 ((我們大家都是=.="
但是又很多東西要在網路上才能找到 ((像是一些已停止販售的東西~也許MU一封~就有很多古物.古董消失了=.="
網路發掘有才能的人~網路開啟世界交流~就是因為不受限制才有這樣的成果
我覺得這樣封東封西的
一個小動作~反而會對全世界造成巨大的影響 ((雖然也是為了保護著作權
雖然還有很多免空可以用啦
但是MU真的是最好用的 ((就算不用VIP會員~速度也挺快的
看到那個"網路史上最大規格的線上抗議活動"
這的確是對全世界照成了巨大的影響XD
本篇文章已被 SGZERO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1:52 編輯過
#14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2:08
等等...這不適合吧要命啊!!!!!!!!!!!!!!!!!!!!!!!!
tokyo hot的片我下載到一半....................
怪不得出現那張圖...
要說也要說PoRO..(毆)
#15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2:22
喔~拍謝...我沒有那個術語的知識等等...這不適合吧
要說也要說PoRO..(毆)
本篇文章已被 地鼠先生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2:23 編輯過
#17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6:17
因為他們並沒有給我們一個很好的管道讓我們從網絡上得到我們想要的產品
比如前幾樓講的:我們想要找很久了的作品來聽/看,但官方並沒有給予我們合法的網絡管道來索取,那我們只好用“盜”的
有的就算是新作品也未必能在合法網站找得到,所以......我們還是只好用“盜”的
還有一些則是:有給予合法的網絡付費版,但品質卻比盜版還差,這會讓我們寧可去下載高品質的盜版也不會傻傻地花錢買個品質低的合法的網絡付費版
所以只能說這些擁護SOPA和PIPA法案的公司都是笨蛋
難道他們都沒有看到iTunes和Steam的成功之道嗎!?
P.S.抱歉文法不太好,看不懂還請原諒
這些都是我讀了這本書後的感想
順便......:

本篇文章已被 林葡萄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6:27 編輯過
#18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06:50


#19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10:39
所以你是想借"反正是正版廠商自己不給我們比盜版還好的東西"這樣的理由這時候就要怪罪那些負責出版的人(包跨音樂界、電影界)
因為他們並沒有給我們一個很好的管道讓我們從網絡上得到我們想要的產品
比如前幾樓講的:我們想要找很久了的作品來聽/看,但官方並沒有給予我們合法的網絡管道來索取,那我們只好用“盜”的
有的就算是新作品也未必能在合法網站找得到,所以......我們還是只好用“盜”的
還有一些則是:有給予合法的網絡付費版,但品質卻比盜版還差,這會讓我們寧可去下載高品質的盜版也不會傻傻地花錢買個品質低的合法的網絡付費版
所以只能說這些擁護SOPA和PIPA法案的公司都是笨蛋
難道他們都沒有看到iTunes和Steam的成功之道嗎!?
P.S.抱歉文法不太好,看不懂還請原諒
這些都是我讀了這本書後的感想
順便......:
43
和「推動法案的人自己也不合格」這樣的藉口顯示自己好像沒錯一樣嗎??
就好像一位法官用不正當的程序判決你確實有犯下的竊盜罪
然後你說法官自己不合法所以我拿別人東西沒關係?
就算法律上可能因此判你無罪
但你"偷竊"得這個行為依然是個罪惡的事實
我也不是說我很清白沒載過東西,但我不會這麼不要臉
那你跟玩盜版遊戲然後反問罵你的人說「我就不信你沒用過到版」或「誰叫正版要收錢」這樣的人有什麼差別?
本篇文章已被 Johnny Lin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10:43 編輯過

#20
發表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11:01
............所以你是想借"反正是正版廠商自己不給我們比盜版還好的東西"這樣的理由
和「推動法案的人自己也不合格」這樣的藉口顯示自己好像沒錯一樣嗎??
就好像一位法官用不正當的程序判決你確實有犯下的竊盜罪
然後你說法官自己不合法所以我拿別人東西沒關係?
就算法律上可能因此判你無罪
但你"偷竊"得這個行為依然是個罪惡的事實
我也不是說我很清白沒載過東西,但我不會這麼不要臉
那你跟玩盜版遊戲然後反問罵你的人說「我就不信你沒用過到版」或「誰叫正版要收錢」這樣的人有什麼差別?
看來是誤會了......我也不懂怎麼解釋......
我還是回去看之前我講的那本書補一補吧(逃~
本篇文章已被 林葡萄 於 2012 年 01 月 21 日 - 下午 11:01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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