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團體就能為所欲為?
就只對這點回覆
與眾人共同生存,就要在大家所同意的規則下妥協。每個人都要妥協,無人例外。
您當然有不遵守團體規則的自由,那就是您自己離開這個群體轉往別處或自己生活。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想做的事,但是每個人的欲望一重疊到就會產生衝突。解決方式有兩種:把反對你的對方以暴力手段置於死地逼迫屈服、或是雙方讓步妥協。
從眾人的妥協規則衍生出的現代名詞叫做法律。不同的群體國家都各有不同的法律,不滿自己群體的規則可以有遷移到另外群體國家的自由。
這規則的根基就是限制個人一定程度的自由來保障群體共同的自由與權利(至於現代社會那太複雜的既得利益團體所修訂的違反群體意願之惡法不在討論範圍內),所以這群體的規則就不會是惡法,因為它保障了大多數人。
當然一個團體過份講求群體暴力就會演變成法西斯主義,過份為所欲為的團體就如同納粹德國一樣。不過這是八年級才要上的社會歷史學,因為這成因過份複雜,就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內。
總之,在現代社會下個人自由了很多,每個人都是有自由的。您有遵守規則的自由;您有想改變它而散佈自己思想找尋更多贊同你觀點人士的自由;您有不想遵守而離開這個群體的自由;您也有使用更偏激的方式而接受這個群體規則制裁的自由。
我想各個選項都有,這已經是夠自由的世界了吧?